范秀利律师亲办案例
离婚如何确定被告
来源:范秀利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5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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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4月,身在美国的王某通过邮件告诉我们-他的故事。王某与女方于1999年2月相识,并于2000年7月17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。婚后无子女, 无共同财产。结婚前由于认识时间太短双方了解不足,感情基础薄弱。

    王某与女方于1999年2月在南京短暂相识,由于王某当时在南京大学读研究生, 女方在福建省泉州市工作,当时主要通过打电话、写信以及电子邮件联系,认识后五个月王某即赴美国留学,2000年7月份回国与女方在福建省泉州市登记结婚。婚后,王某继续回到美国留学,女方仍然留在国内。2001年底女方赴美国与王某团聚, 其间双方因性格不合观点不一而多次发生争吵, 感情趋于破裂。自2003年3月起双方就没有了性生活,女方在美国和王某生活却没有了感情又不喜欢美国社会文化, 所以女方于2004年2月底返回国内, 一直在青岛市工作和生活, 而王某一直留在美国。
    王某与女方分居已长达五年, 由于感情破裂, 很少通讯。相互之间连普通朋友之间的信任都没有。这样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,王某与女方之间没有孩子, 也没有共同财产。王某曾几次提出协议离婚, 但是都因女方要求王某在青岛全款购买一套两居室房屋而告终。这样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非常痛苦的折磨。鉴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、并无和好可能, 王某再也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又无限期分居的婚姻生活, 故,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离婚。
    通过王某的自述,根据法律规定,我们认为,王某与女方感情确已破裂,遂接受王某委托,起诉到青岛市市北区人 民法院。
按照法律规定,王某与律师之间的委托代理手续均公证认证,王某也明确表达了自己对婚姻的态度。
    开庭当天,女方委托她的父亲出庭,有授权委托书,但她本人并没有出庭,她父亲在出庭过程中陈述女方曾经患有抑郁症,住过青岛市第七人民医院,但没有提供病历资料。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。
    我们对此裁定提起了上诉,驳回起诉什么意思?驳回起诉意味着法院认定我们告错对象了,法院的意思是,应当先指定女方的法定代理人后再行起诉。我们认为,既然法院认可女方委托诉讼代理人,那说明女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,如果法院认为女方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,那么现在女方的父亲出庭也是符合相关要求的,王某起诉离婚,王某已不再适合担任监护人,如果其父母健在,父母就是当然的监护人,女方父亲出庭没有任何问题,法院应该询问女方父亲,是否愿意担任女方的监护人而后继续庭审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,裁定撤销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,继续审理。
    王某离婚案不是纯粹的审理感情是否破裂,而是纠结于程序上,由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不统一,也没有非常明确的司法解释可指导,造成各个法院,甚至同一法院的各个法官之间看法迥异,审理有差异。我们呼吁,早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审判尺度才是正道!
   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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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范秀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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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北京市大成(青岛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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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3702*********6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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